3)第三百三十三章 小案_覆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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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:“请问,绑架属于行为犯,还是结果犯?”

  司马落回答:“行为犯,进行绑架行为,就属于绑架。结果如何是其量刑的标准。”

  曹云道:“绑匪进行了绑架行为,他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犯。”

  司马落:“对。”

  曹云:“肉票没有进行绑架行为,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绑架同伙?”

  司马落道:“肉票协助了绑匪进行了多项犯罪活动,攻击,抢劫,销赃等活动,资料上有。”镇定,镇定,他也是人,没什么好怕的。

  学生就是学生,你以为我要你复述案情?

  曹云道:“肉票到底是被认定为绑架同伙,还是被认定为犯罪同伙?”

  法官和听审基本是懵圈了,有区别吗?什么鬼?

  司马落脱掉西装,拉起袖子,双手撑在桌子上:“这里有一个时间界限,在肉票恢复目田后,绑匪和她一起犯罪,所涉及的犯罪他们属于同伙。肉票并非绑匪同伙,而是犯罪同伙。”

  曹云反问:“不知道控方有没有看资料,肉票为什么会恢复目田?这个时间界限是绑匪团伙遭受了攻击,一人被捕,一人死亡。绑匪和肉票攻击了路人,抢走了现金,手机等物品,最终联系上超虾快运。”

  “怎么?”

  曹云道:“怎么你妹!听不懂?在绑匪团伙遭受攻击之后,绑匪和肉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。”

  “紧急避险都出来了?你要脸吗?”如果不是看在你是曹云份上,老子现在就过去揍你。

  曹云不理会,面向听审席:“大家都是道上的,我问大家一个问题,你被全城警察和菌队追杀,为了活命,绑匪进行抢劫合理吗?”

  “合理。”三名听审举手。

  “合理。”又有两名听审举手。

  “听审在没有得到允许情况下发言,视为扰乱法庭秩序。”司马落怒:一群土豹子。

  听审席不买账,一片混乱,去你X的,合理,抢劫算个屁……

  法官敲锤子,没人理会,然后保安枪响了,鸣枪后,法庭安静下来。

  曹云道:“法官大人,肉票和绑匪当时进行的犯罪,是没有办法的无奈之举。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。通过抢劫得来的现金,他们渡过了一天。通过抢劫来的手机,他们联系上了超虾快运。也就是说,肉票本人即使是愿意的,主动,同意的,但是肉票本身没有被杀死的风险,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呼为偷渡。也就是大联盟明令禁止的人口交易中第五条,禁止商户为平民提供偷渡服务。”但可以为逃犯,或者被追杀的目标提供偷渡服务,解释的还很详细,还说明自身安全等存在威胁,有偷渡需求情况下,才允许偷渡。

  绑匪就属于这个类型,因为同伙熬不住酷刑招供,绑匪被全城搜杀,不离开菲律宾南部,必死无疑。

  曹云道:“在超虾快运怀疑情况下,仍旧违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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